最高人民法院5日公布的《關于當前形勢下做好行政審判工作的若干意見》要求,全國法院要始終堅持法制統一原則,不能以應對金融危機為借口,以犧牲法律為代價遷就明顯違反法律強制性規定、侵犯當事人合法權益的行為。(7月6日新華社) 應該說,這無論如何,都是一件大好事。金融海嘯濁浪排空,百業蕭條民生多艱。這時本應體恤民情,加倍呵護民眾弱不禁風的權利,可是我們看到更多的卻是權利受侵的辛酸苦楚與萬分無奈。某些企業,變本加厲地侵犯員工權益,比如克扣拖欠工資,不發加班工資,以及拒不執行“帶薪休假條例”等。 在一些地方,保護本土經濟的“地方保護主義”紛紛抬頭,不少地方出臺各種“抽本地煙,喝本地酒,用本地貨”的鼓勵購買當地產品的措施,人為阻斷經貿往來,設置貿易壁壘,形成本地壟斷。還有新聞說,今年以來,北京深圳等地海關相繼查獲大批出口侵權貨物,據說是因為“現在經濟形勢不好了,不用別人的商標貨物出口就更難了”。 抵御金融危機不能以侵權為代價,這是基本的常識。正是因為經濟形勢惡化,我們才應更加有效保護了權利人的利益,而非相反——以之為侵權擋箭牌,甚至以為金融危機能成為侵權的“免責牌”。 現在高院公布的《意見》,像是一針“清醒劑”,讓那些扛著“金融危機下共度時艱”的幌子瘋狂侵權的單位和個人盡快清醒過來。過分壓榨勞動者的合法權益,所得的那點微乎其微的利潤,對改善整個企業的生存境況來說,效果微乎其微幾乎可以忽略不計。而若搜刮地太過分了,反易激起民憤,大家更不可能團結一心共克時艱了。 對一個地區的經濟發展而言,同樣如此。假如越是遇上金融危機,當地越是奉行地方保護主義,出臺的盡是“行業壟斷式”經濟振興政策,那無異于作繭自縛,自斬手足。在全球一體化時代,沒有哪個地方能不依*外部力量而獨力求存。地方壟斷只能招來其他地方的相應報復,以彼之道還施彼身,這樣只能帶來一個雙輸的結果。 當然,在金融危機背景下,高院適時出臺這么一個《意見》也不無值得反思之處。《意見》提出“要堅持法制的原則性和靈活性相結合,法律標準與政策考量相結合。”換言之,緊急出臺《意見》說明,當下各地出臺的一些“應急性政策”與上位法和法律原則相抵觸的應不在少數。而金融危機,本來不應該是影響司法正義的一個要素。 若放置于更大的社會語境中檢視,我們能發現造成此類司法尷尬的又何止一個“金融危機”因素呢?從根本上講,折射出的是時下司法獨立的現實困境。今年3月高院出臺的“三五綱要”甚至明確規定“干預法院獨立辦案將被追責”,就可為此做個佐證。 當公權力侵犯了私權,受損的權利若要得到公正的真正有效的救濟,就必須依賴于整個法治環境。而最理想的司法語境,當然是司法獨立。可是在財政、人事等大權控制于同級政府手中時,法院又談何獨立呢?所以我們看見過不獨立的司法系統,受命于失范的公權力而演出了諸如“進京緝拿記者”“跨省追捕網民”等等法治丑劇。而在金融海嘯沖擊下,民生、民權更顯孱弱,在權益受損忍無可忍之時,聚嘯而成的非理性情緒,就成了時下讓政府頭疼卻又難以徹底從社會肌體摘除的“群體性病變”。在不少這類群體性事件中,當地司法從業人員都曾有過不甚光彩的角色扮演。 雖說,金融危機不應是影響司法正義的要素,但是在對比了以上惡劣的“影響司法”的情勢后,我們又發現這甚至是相對而言最輕微最能讓人接受的一種了。即便如此,我們仍須銘記,任何犧牲司法威信和正義的“事急從權”行為,對社會法律信仰的破壞都將是一場顛覆性的災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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