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周五,國內三大商品期貨交易所同時發布調整異常交易行為認定標準及處理辦法的有關通知。2010年11月初三家交易所在證監會統一指導下相繼出臺了有關異常交易監管的試行(或暫行)規定及具體的認定標準和處理程序,而在試行一年半后這三家交易所又不約而同地進行了修訂,對過于苛刻的異常交易行為監管規則進行了“松綁”。 自本周開始實行的新規定中,大連商品交易所(下稱“大商所”)、鄭州商品交易所(下稱“鄭商所”)均不再將“由套利交易、套保交易所產生的自成交行為、頻繁報撤單行為、大額報撤單行為”視為異常交易。而上海期貨交易所僅修訂為“因套期保值交易產生的自成交、頻繁報撤單、大額報撤單不作為異常交易行為”,套利交易并不在該交易所此次監管“松綁”之列。 鑒于客戶可能在多家期貨公司開戶交易,期貨公司一般能掌握客戶多個關聯賬戶合并持倉超限及賬戶間自成交等異常交易行為,大商所在此次修訂中取消了對發生異常交易客戶所在期貨公司采取有關強制監管措施的規定。 而鄭商所在實際控制關系賬戶合并持倉超限行為處理程序中,仍規定持倉分布在不同會員的,交易所將對持倉分布最大的會員采取相關措施。 且在此次修訂中,三家交易所仍保留了對未盡到相關義務期貨公司會員的監管責任,包括對已向同一會員發出二次監管警示函的,第三次向該會員發出監管意見函,并提請證監會分類監管扣分。 據有關期貨公司負責人向《第一財經日報》記者介紹,在對客戶開放了市價指令、止損(盈)指令、套利指令、附加立即全部成交否則自動撤銷(FOK)和立即成交剩余指令自動撤銷(FAK)指令等的期貨公司柜臺交易系統中,程序化自動下單,加之撤單的不及時或疏忽,甚至雙向“鎖單”交易的不良習慣,導致“非惡意”的自成交行為時有出現,這令期貨公司風控人員防不勝防。而期貨公司為豁免分類監管扣分的懲罰又不斷向交易所申訴,也增加了交易所的工作量。 三大商品期貨交易所松綁異常交易行為監管,也讓一些期貨公司高管對中國金融期貨交易所(下稱“中金所”)的隨后跟進充滿期望。他們預測,中金所也將在本周內發布相關松綁異常交易行為監管的通知。 事實上,2010年10月底中金所在國內四大期貨交易所中率先發布了《期貨異常交易監控指引(試行)》 ,且已在今年2月初就套利交易對“自成交、頻繁報撤單行為的監管標準”進行了調整,使得套利交易的撤單數量不再受“日內撤單次數過多”的異常交易行為監管限制,且套期保值交易、套利交易開倉數量也不再受“日內過度交易行為”的監管限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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